引言
如果对补贴与反补贴进行经济效应的分析,不难发现在我们熟悉的贸易壁垒措施中,其对双方经济效应的损伤最大,因此称其为“双刃利剑”再恰当不过了。补贴涉及的领域也十分广泛,有国内补贴,也有对外贸易补贴。
补贴一般意义上的分类
根据补贴的目的不同,可以将补贴分为偶发性或临时性补贴、长期性或连续性补贴、间歇性或掠夺性补贴。这些补贴的名称许多与倾销的分类较为类似。所谓偶发性或临时性补贴,是指在不规则的间隔期间偶然或临时发生的补贴。如,发生自然灾害时政府对受灾地区给予的救济性资助。长期性或连续性补贴,是指在相当长的期限内政府连续给予某些地区、产业和特定行业的补贴。如,我国就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和西部大开发给予这种补贴,以支持这些地区的发展。间歇性或掠夺性补贴,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了支持出口商抢占国外市场而给予的出口补贴。
根据补贴的方式不同,可以将补贴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直接补贴是指以财政资助、资金投入的方式给予受补贴者的补贴。而间接补贴则是指以税收减免、优惠贷款或担保的方式给予受补贴者的财政减免或金融上的优惠措施。如,给予研究新产品的企业的各种优惠措施。根据补贴的对象,可将补贴分为一般性补贴或特殊性补贴。一般性补贴是指政府或公共机构给予某一产业或地区,或某一产品的生产商的补贴。而特殊补贴则是指政府或公共机构给予某些生产商或出口商的补贴,其目的在于实现某一特定目标,如增加出口创汇等。
在大多数情况下,起诉必须真正证明存在严重侵害,债务的直接免除,包括政府所拥有的债权的放弃或为企业偿债提供赠款。当上述情况存在时,采取反补贴行动的成员方无须证明不利影响已确定发生,只要说明上述补贴存在即可。学者称之为“橘红色补贴”或“深琥珀色补贴”。这种推定的重要性在于它将争端解决程序中举证的责任转移了。GATT过去的实践表明,要证明补贴对某一特定影响真正负责任是很困难的。
但是现在,如果能够证明补贴是以上述4种严重形式中的一种出现的,那么就要由提供补贴的成员证明其补贴没有造成严重侵害。这种改变是非常巨大的。由此可见,可诉补贴是指那些既不被禁止又不能免于质疑的补贴。大多数补贴都属于这一类,如生产补贴,它常被给予正处于起步阶段的产业和需要保护的幼稚工业。这种补贴存在着被提交到DSB,甚至被采取反措施的可能性。这是因为这一类补贴既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可能给其他成员造成不利影响。
其合理性表现为:一国在一定时期为了使国民经济相对平衡发展总是需要扶助某些企业,同时限制某些企业,从而促进国家发展目标的实现;但是向某些特定的企业提供补贴有可能使这些受补贴企业的产品与其他企业相比具有非正常的竞争力,从而对别国的经济贸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这类补贴的合理性使得SCM协议对其并不绝对禁止,而其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又使SCM协议对其加以一定限制。
不可诉补贴(绿灯补贴)。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农业协定》都对此类补贴有明确的规定。从理论上讲,不可诉补贴是指WTO允许的,不受其他国家反对,也不受反补贴措施约束的各种补贴措施。但这种补贴被限定在WTO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从实践来看,不可诉补贴不涉及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业损害问题,所以它不会受到WTO成员的谴责或指控。这主要包括了两种补贴:
一种是非专向性补贴,即不是向某个企业、某个集团或某个产业提供资助的补贴,它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性,使得所有企业、集团或产业受益,并不会引起反补贴措施的限制。从政策效果上看,具有专向性但属于例外的补贴,主要包括政府对科研开发、落后地区、环境保护等的专向性补贴。
科研开发补贴。资助由企业直接进行或通过与高等教育或研究机构签订合同而进行的研究活动,其条件是:资助金额不超过产业研究费用的75%或竞争前开发活动费用的50%。“产业研究”是指发现新知识的计划或关键性的调查研究,从而有益于发展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服务,或有利于现有产品、工艺或服务的重大改进。这里不包括高等教育或研究机构独立从事的“基础性研究活动”,因为它是与工业目的或商业目的无联系的一般科学技术的扩展。“竞争前开发活动费用”是指工业研究成果转化为准备或不准备出售的新的、改良或改进的产品、生产工艺或服务有关的计划、蓝图或设计。
落后地区的补贴。它至少应包括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超过全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85%和失业率至少为全国平均水平的%等指标中的一个。环境保护的补贴。资助是所有能采用新设备或新工序的企业可获得的。这类措施只能在临时的基础上适用,时间为5年。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在这一期限结束前的天审查这些规定的执行情况,以决定是否以现在的形式或以修改的形式予以延期适用。
WTO框架下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
我国目前的补贴范围主要集中在工业品和农产品领域,涉及WTO法律文件的主要有《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农业协定》。乌拉圭回合的补贴作为GATT的组成部分列入WTO协定附件一,对WTO所有成员方均有强制约束力。该协议除明文把对农产品的补贴问题排除,即另由WTO《农业协定》专门做出规定外,其实体法规则大体可分为五个部分:总则(定义与专门性)、应禁止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不可申诉的补贴和征反补贴税措施。《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我国有重大现实意义的是给予了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的差别待遇:
协议主要从三方面规定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出口补贴待遇。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人均GNP达到和超过美元后,不得再保留出口补贴;二是一成员在某一产品达到“有出口竞争力”的标准,即该产品出口连续两年达到和超过该产品世界贸易额的3.25%的份额,该成员(属48个最不发达国家)必须在8年内(其他发展中国家必须在2年内)取消对这一产品的任何补贴。进口替代补贴待遇。反补贴措施差别待遇。
磋商批准延长禁止性补贴。发展中国家应在8年内逐步取消出口补贴,首先是不应提高出口补贴水平。申诉的补贴损害标准。只要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实行的出口补贴符合上述任何一个条件,如果发生了纠纷,就按照SCM协议的第7条,而不是按照第4条解决。这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如果一项补贴属于被禁止的补贴,其他成员方只要有理由认为存在这样的补贴,就可以提出磋商要求,通过争端解决程序处理。
但任何成员方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实行的补贴提出申诉,即使被指控的是一项出口补贴,申诉方也必须证明补贴造成了损害,而不能仅以存在补贴提出申诉。一直以来,农产品贸易是GATT规则的“灰色区域”,和纺织品贸易一同游离于GATT体制之外。~年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农业协议,使农业问题第一次被纳入国际贸易规则的约束下。就其实体法规则而言,主要有进口准入(第4~5条)、出口竞争(第8~11条)和国内支持(第6~17条)。
结语
补贴看似简单,实际上比较复杂,为了全面了解和认识,应对其进行不同角度的分类。可以将补贴分为偶发性或临时性补贴、长期性或连续性补贴、间歇性或掠夺性补贴;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一般性补贴或特殊性补贴。在WTO框架下涉及补贴问题的协议有《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农业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政府采购协议》。WTO《农业协定》中涉及的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待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即要求减让承诺的国内支持措施、可免除减让承诺的国内支持措施和削减出口补贴。